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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7 13:38 访问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这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是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全国环境保护界对此期盼已久。《放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使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对于保障和促进核能与核技术应用事业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安全。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3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根据《通知》精神,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定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二、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的医用辐射机械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五、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七、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八、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此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适用此标准的实践有: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审核部门规定需要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照射的实践;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即将出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努力完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体系。国务院即将出台修订后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即将出台《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源事故管理规定》。在核安全法规方面,国家环保总局拟定在“十五”期间,出台《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总局也正抓紧颁布新版的《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与《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及其配套导则等,还将陆续制定和发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要的一系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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